【导语】:可换乘2号出口披塘路口:125路;4号出口大托镇:125路。
长沙1号线大托站出口公交换乘线路:
2号出口 披塘路口:125路
4号出口 大托镇:125路
拓展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发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发行和使用,便于持卡人了解储值卡的办理、消费、充值、查询及退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价商【2014】92号文件规定起草,是持卡人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单位)所订立关于使用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合约,如使用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条 发卡单位负责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制作、发行、充值、结算清分、退卡和回收管理。
第五条 定义
1、持卡人:是指持有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并在接受长沙市轨道交通及合作领域的各项服务时,使用储值卡作为支付媒介的人士。
2、押金:是指持卡人在办理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时缴付的卡片使用保证金。
第二章 发行及使用
第六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类型
1、普通储值卡:指依据有关物价政策以押金方式租用给持卡人的储值卡,属于非记名卡。
2、优惠卡:指依据政府优惠政策、经政府授权向特定人群发行,具有乘车优惠功能和个人信息的储值卡,属于记名卡,可办理挂失补办,目前已发行老人卡、学生卡。
3、纪念卡:指本公司或合作单位以销售形式发行,具有特别版面形象或收藏价值的储值卡,属于非记名卡。
第七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办理
1、办理网点
a、长沙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客服中心均可办理长沙市轨道交通普通储值卡、纪念卡。
b、长沙市轨道交通优惠卡需在指定地点办理。
c、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办理网点将不断拓展,具体地点详见发卡单位在媒体和网站的公告。
2、办理方法
a、普通储值卡:办理时需缴纳17元押金,退卡时可按规定退还。
b、纪念卡:按市场需求自主定价发行,办理时需缴纳购卡费。
3、办理须知
长沙市轨道交通普通储值卡、纪念卡为非记名卡,不办理挂失、无卡退款及遗失补办。
第八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适用范围
1、长沙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
2、长沙市公交运营线路。
3、其他合作单位,具体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发布。
第九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使用
1、乘坐轨道交通时,持卡人需在入闸和出闸时刷卡方能通行;乘坐公交时按照公交公司乘车规则执行。
2、发卡单位仅提供电子储值服务,持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消费所涉及合作领域的票价、费用、票据以及优惠政策等,均按提供服务运营商的政策执行。
3、当乘坐轨道交通刷储值卡不能进、出站时,请到车站客服中心咨询。
第三章 充值及退卡
第十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充值
1、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可在长沙市轨道交通各站客服中心、自动售票机以及指定网点办理充值,每次充值金额为50元的整数倍,充值后卡内余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2、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不能透支,卡内充值余额以轨道交通结算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普通储值卡退卡业务
1、卡表面完好,退还卡押金及充值余额。
2、有以下任何一种损坏情况影响到车票再次流通使用时,押金不予退还,只办理卡内充值余额退款。
a、车票上有打孔、缺边、缺角、被涂写或张贴异物。
b、票面有裂痕或明显的折叠、刻划、扭曲、凹凸痕迹。
c、票面有无法清除的污渍。
第十二条 纪念卡退卡业务
1、可办理卡内充值余额退卡业务,购卡费不退。
2、退卡后,该卡将不可再次充值和使用。
第十三条 故障卡退卡业务
1、由于芯片损坏无法读取的故障卡,持卡人需在车站客服中心办理无效车票退卡手续,卡片收回,15个工作日后凭《无效车票处理回执》或办理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至申办车站办理退卡业务。
2、卡片信息无法读取、卡面号码无法识别的故障卡,不办理退卡业务。
第四章 归属及查询
第十四条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权利归属
1、普通储值卡的所有权归发卡单位所有,持卡人缴付押金后获得该卡的使用权,办理退卡后,卡片回收。
2、纪念卡的所有权归持卡人所有,持卡人购买后获得该卡的所有权,办理退卡后,卡片不回收。
第十五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查询
持卡人可在长沙市轨道交通各车站的自动验票机上查询该卡最近10条的交易记录。
第五章 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 发卡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1、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发卡单位的授权,不得擅自修改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的资料、结构、样式、卡面印刷、及用途,否则发卡单位有权终止其继续使用该卡,不承认以该卡所进行的所有交易和余额,并保留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的权利。
2、使用伪造、变造的长沙市轨道交通储值卡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发卡单位有权停用、没收或注销该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使用办法的修订
1、发卡单位有权修改本使用办法,并在新闻媒体或网站刊登修改通知。
2、本办法的最新版本,持卡人可到车站或发卡单位的网站进行查阅。
第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