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苏州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846元;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5572元。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月。
根据苏州市统计局2020年06月16日发布的数据:
2019年度苏州市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846元。
2019年度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5572元。
注: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2020年苏州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2018〕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 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 张家港 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940元/月调整为2020元/月。
2、 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由原17元/小时调整为18.5元/小时 。
3、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 加班加点的工资;
2、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 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