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中小学招生政策

广州黄埔区中小学招生政策_兼职服务_跑腿代办

【导语】:广州黄埔区中小学招生政策是指《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细则内容包括了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有效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等。

    《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巩固义务教育的普及成果,促进我区义务教育更好地为人民群众、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意见》(穗埔教【2016】42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区招生政策并监督、协调、指导各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招生办负责落实。

(三)各中小学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受理招生投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事宜,须由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招生的生源情况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张榜公示。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五)各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所招新生必须先报区教育局审批后再入学,不得出现违规招生现象。

(六)在完成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由学校将扩招计划报区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公办学校不得跨地段招生。

二、公办小学招生

(一)小学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对应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

招生学校采取任何方式对适龄儿童进行文化考试或变相考试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二)小学的学位分配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必须一致。“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有效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人户必须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承租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承租人一致,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登陆广州市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时到指定负责审核的学校提交审核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户主须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与租住地一致的户籍资料,所租房屋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地段新住户、拆迁户、二手楼入户时间必须在当年4月30日以前(含4月30日)。

(三)按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本区的生源及学校综合布局调整情况划定各小学招生服务地段。我区对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生源和统筹安排入学生源的界定,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按各小学服务地段对口入学: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的。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的,只要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3年级,且房产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拥有,并能提供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的。

(3)属祖辈房产,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的,能提供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在同一户籍(户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本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房产须为该祖辈全权所有),以及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适龄儿童及父母三人在广州市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且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地段小学在读1—3年级的。

(4)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一致,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的;且该适龄儿童自出生前,其父(母)已落户该集体户,该适龄儿童出生后首次入户落户该集体户。需提供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适龄儿童及父母三人在广州市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5)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并经审核批准的照顾借读生,能提供其在小学招生地段范围的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或住建部门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居住证明。

2.统筹安排学位:

(1)本区户籍,属手续完备、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适龄子女,该住房系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表,承租人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

(2)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黄埔区集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或属于出生后迁移户籍至该集体户者。

(3)因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11区均无房产,而将户籍挂靠在本区户籍居民名下的。

(4)因本区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者。

(5)同一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学生在读1—3年级的(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多子女户除外)。

(6)父(母)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万能捷通卡”者,持卡人和其适龄子女均属非穗户籍。

(7)父(母)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被认定人和其适龄子女均属非穗户籍。

(8)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具体条件见附件2),父(母)在我区企业工作,但不在我区实际居住的非穗户籍适龄儿童。

(9)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的适龄儿童(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10)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以往业主或住户没有小孩在我区公办小学在读1—3年级的,持我区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合同须同时满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四)设有分校区的小学,要全面负责统筹管理其分校区的招生工作。

(五)各小学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小学每班不能超过45人。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在我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的在籍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学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对口中学升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

(二)在外区就读并具有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我区升学(即返区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向区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常住居民户口簿,入户时间截至当年4月30日;

2.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唯一居住地);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适龄儿童及父母三人在广州市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加盖毕业小学公章的“全国学籍学生信息表”(由毕业学校从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在广州市其他区就读的只需要提供广州市学籍信息表)。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区小学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三)对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本区民办小学毕业生,或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其他地段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申请回户籍所在地段对口的公办初中升学的,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统一集中向区招生办申报。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按对口中学升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

需要提交的材料为:①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②有关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

(四)对于具有本市其他行政区户籍、并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按该区升学办法入学。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统筹安排入读我区公办初中学校:

1.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母)持有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万能捷通卡”者。

2..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母)被认定为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者。

3. 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且父(母)在我区工作或实际居住者。

4. 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5.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以往业主或住户没有小孩在我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持我区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合同须同时满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六)部分中学本年度仍面向本区招收一定比例的体育或艺术特长生。

(七)各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四、民办中小学招生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不得与省、市最新相关规定相违背,不得违反义务教育“免试入学”的原则。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6】14号)要求,本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按区教育局公布的招生计划,开展本校当年的招生工作,招生时间安排依照市、区教育部门规定执行。

民办中小学招生统一在网报名,需要报读民办中小学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zs.gzeducms.cn),点击“民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初中报名)”,填写报名信息,报读民办学校。适龄儿童的家庭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在报名时段内前往拟报名的民办学校现场提出申请,由民办学校提供网上报名服务。

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他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对应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要按政策共同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无法安排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应指引其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

六、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将招生简章和有关宣传资料报送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查,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以及实有办学条件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并严格遵守招生计划,否则,区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其违规招生通告,且不为超规模招收新生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将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予以修正或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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