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公证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等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要《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公证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等其他有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