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供暖期内,居民用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长春市公用局联合长春市发改委修订完善了《长春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于供热不达标用户,实行阶梯退费,最高可退当月热费的105%。
《通知》中要求,供暖期内,居民用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连续停热2天或累计超过7天的,视为影响范围内的供热不达标,按影响天数向影响范围内所有热用户退费;居民住宅每月有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不达标记录,即视为一个月供热不达标(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实际检测温度为16.5℃至17.9℃的,退还30天热费的80%;15℃至16.4℃的,退还30天热费的100%;14.9℃以下的,退还当月热费的105%(其中100%为热费,5%为违约金)。
区供热主管部门在接到居民用户提供测温记录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退费或不退费裁定并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在收到居民用户退费裁定1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费。但同一栋楼房居民入住率不足50%的;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范围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发生不可抗力时间,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退还热费情形的不予退还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