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先从个人帐户划卡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继续划卡结付,进入自负段,自负段分别为:60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600元,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300元。超过自负段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划卡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封顶3000元(含自负段),其中60周岁以下参保居民601――3000元的门诊费用等。
居民医保的门诊和住院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的结付顺序和标准
参保居民年度内在昆山市二级医院(市一院、市中医院、市二院、宗仁卿纪念医院,下同)和苏州九龙医院(三级医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顺序结付。
1.先从个人帐户划卡支付。
2.个人帐户用完后继续划卡结付,进入自负段,自负段分别为:60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600元,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300元。
3.超过自负段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划卡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封顶3000元(含自负段),其中60周岁以下参保居民601――3000元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补助35%,个人自负65%;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301――3000元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补助45%,个人自负55%。在昆山市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包括参照一级医院管理的定点民营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比例在市级医院的基础上统一提高20%。
4.转外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的居民除外)。
住院起付标准
1.60周岁以下参保居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设定,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三级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1000元。
2.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起付标准按医院等级设定,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2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400元;三级医院及转外地上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
3.定点医院之间转院,以上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依据,实行补差结算。
4.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数次住院的,首次住院为标准的100%,第二次住院为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
5.按规定设置的家庭病床,每18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超过120天的,每120天作一次住院起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以下住院费用的结付比例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一级医院统筹基金结报65%,个人自负35%;二级医院和外转医院统筹基金结报60%,个人自负40%。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一级医院统筹基金结报70%,个人自负30%;二级医院和外转医院统筹基金结报65%,个人自负35%。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统筹基金统一结报75%,个人自负25%。
4.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统筹基金统一结报80%,个人自负20%。
5.5万元以上住院费用统一结报95%,个人自负5%。
(费用依据: http://58.211.238.63:81/webPages/nry.aspx?id=238 )
居民住院时应注意的事项
1.参保居民住院时,先出示医疗保险证和IC卡,并按医院规定预缴部分押金。出院时,按病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情况,直接向病人结算病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其他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社保中心结算。
2.参保居民必须遵守医院的规定,不得强行要求住院或拒绝出院,如符合出院条件而拒绝出院的,在医院开具出院通知单后停止记帐,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3.参保居民住院期间不得自行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如需会诊、转院的,由所在医院安排,按医保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