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即3.5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3.5万元以上7万元(含)以下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15%、退休人员个人承担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等。
宁波生育险报销标准2020
待遇标准: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医疗费按照定额补偿标准享受,不享受生育补贴。定额补偿标准:顺产3700元、难产4350元、剖腹产5100元。定额补偿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出。在职职工的未就业配偶也按照上述定额补偿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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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生育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天数,按照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采用当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公式如下: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享受生育津贴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生育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列入生育津贴支出。生育补贴标准:生育分娩(含7个月以上的终止妊娠)的补贴1500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的补贴300元。
三、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产假:生育享受产假128天(含奖励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满7个月早产、引产以及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享受产假天数。
3.计划生育手术休假:(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2天;(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1天;(3)输精管结扎(吻合)的休7天;(4)单纯输卵管结扎(吻合)的休21天;(5)产后结扎输卵管的按产假另加14天假期。
流产同时合并其它计划生育手术的,计发生育津贴的休假天数合并计算。
四、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及其相关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手术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享受。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外生育的医疗费按照定额补偿标准享受,不享受生育补贴。定额补偿标准: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定额补偿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支出。
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