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落户青岛李沧区,买房落户需准备好申请书、不动产证书、身份证、户口本、一寸彩色白底照片等原件及复印件;人才落户需身份证、户口本、人才引进登记表合法固定住所(五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材料;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买房落户
办理材料 :
1、产权人申请;
2、不动产权证;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7、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8、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居住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9、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居住落户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10、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不动产权的,应当提供所有共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居民身份证以及签字捺印同意其迁入落户的声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商品住宅是指土地状况栏内土地用途含住宅的用地且房屋状况栏内规划用途为居住的房屋。不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
3、办理随迁落户的,随迁人员中有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4、共有不动产权的单套商品住宅,只受理、办理一次居住落户。
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分(市)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人才落户
所需材料:
1、申请人:
⑴居民户口簿;
⑵居民身份证;
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⑷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⑸落户集体户的,应当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⑹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2、随迁配偶和子女:
⑴居民户口簿;
⑵居民身份证;
⑶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⑷亲属关系凭证;
⑸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⑹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⑺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⑻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人才引进落户的,应当提供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⑼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备注:
⑴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⑵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⑶无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⑷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⑸十六周岁以上人员办理落户时,需使用一张个人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⑹办理随迁落户的,随迁人员中有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可当场办理。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手续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迁移落户
㈠夫妻投靠落户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5、结婚证;
6、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凭证;
7、随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8、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9、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投靠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10、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投靠再婚配偶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11、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的单位自管房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以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办理随迁落户的,随迁人员中有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㈡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4、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5、亲属关系凭证;
6、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的单位自管房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以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情形中,其父母再婚时被投靠人已经是成年子女的,不适用单独投靠继子或者继女。
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㈢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4、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5、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6、亲属关系凭证;
7、父母婚姻状况凭证;
8、未成年子女投靠其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9、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投靠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10、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产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
被投靠人不是户主、合法固定住所使用权人的,应当提供户主和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的单位自管公房凭证或者房屋计租表、承租人以及同户成年人同意落户声明;
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死亡的,应当提供注销户口证明。
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3、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件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4、办理随迁落户的,随迁人员中有户口已迁入院校集体户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博士生)或者已被注销户口的正在服刑人员或者出国境定居人员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随迁落户手续。
5、未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情形中,其父母再婚时其本人已经是未婚成年子女的,不适用单独投靠继父或者继母。
办理流程及时限:
凭上述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由公安派出所核准。自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毕业生落户
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
2、就业报到证;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或者居民户口簿;
5、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6、本市生源落现家庭户的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家庭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凭证(户籍证件未记载亲属关系的提供);
7、在单位集体户和人才集体户落户的,应当出具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8、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备注:
1、 亲属关系凭证: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申报人或者关联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凭证;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能够体现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事档案复印件等。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⑴不动产权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⑵房产部门直管承租使用证明;⑶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使用凭证,同时提供产权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
3、无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
4、凭证及证件,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凭证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本市就业的,应当到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或原家庭户口所在地落户(不包含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发生转移或原户口户籍住址已经消失的)。
办理流程及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对户口申报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确认相关信息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积分落户
经公示获得落户资格人员,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自主打印积分落户卡。落户人员持积分落户卡及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随迁人员的《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将户口迁出。
落户所需材料
❶申请人:青岛市积分落户卡、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及复印件。
❷随迁配偶和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复印件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随迁子女达到结婚年龄的需同时提供未婚声明。
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是指以下证明之一:
❶户口簿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加盖户口专用章关系证明;
❷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❸亲子鉴定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