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计划生育审核表,医学出生证明及银行卡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申领生育保险。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计划内生育,且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领取生育金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6、《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申字5表)(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12333sh.gov.cn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若材料不齐全,则不符合申领条件。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而符合申领条件的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则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所需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③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⑤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具体情况以社保中心柜面审核为准。更多生育保险政策,您可以拨打962218热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