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电话:010-89703954。
北京市昌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
电话:010-89703954
拓展内容:
北京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境内自然人
1.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外籍自然人
1.其所在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境内营利法人
1.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身份登记证明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境内特别法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
1.营业执照或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一)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
1.灭失的证明材料
(二)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
(三)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还需
1.抵押权人、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四)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1.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五)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1.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五、在京中央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1.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
申请材料总要求: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一份,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