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使用土地。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受理举报单位等;||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不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整改标准》如下:
一、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二、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三、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四、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五、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六、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在大棚内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
七、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
八、“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注: 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四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