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自付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经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有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指定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购买符合《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报销条件:
1、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自付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经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
2、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有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指定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购买符合《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详细说明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障责任:
(一) 医疗费用
对符合所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如未经苏 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 险补偿后发生的自负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低于3万元的剩余部分,苏惠保按比例支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经苏州市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补偿后发生的自负费用和合规自费费用 合计,累计超过3万元的剩余部分,苏惠保按比例支付。
具体费 用段和支付比例如下: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 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
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责任无免赔额要求。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经指定专科医生开具处方,在指定医疗机构或指定药店购买符合《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的药品费用, 保险公司给付该项责任保险金。支付比例如下: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100万元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2020年因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责任出险的客户,可在 2021 年持续赔付出险时所购药品,也可在 2021年《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中选择新的药品进行治疗和理赔;如所选 药品因国家医保目录更新纳入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则不会在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责任中进行赔付;
(2)针对 2020年未因特定高额自费药品费用责任出险的续保客 户及新保客户,适用 2021年《苏惠保特定高额自费药品目录》支 付范围;
(3)我们会根据国家医保目录更新的结果对该清单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