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和《入户审批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从未落户的可不提供)等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和《入户审批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县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从未落户的可不提供);
(5)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收养人为乡村人口,收养子女要求入乡村区域户口的提供,入城镇区域户口的可不提供)。
注:落户地派出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经比对后确认不在“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的系统内的,方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