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哈尔滨市医保政策执行,政策范围内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报销90%,个人负担10%;退休人员报销93%,个人负担7%。
执行我市现行医保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超过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 在职人员报销90%,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报销93%,个人负担7%。
我市参保人员在外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 医保住院结算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我市现行医保政策。
参保职工未进行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且无急诊住院指征的
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可以报销,即: 住院起付标准1500元,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50%。 需携带相关要件,到哈尔滨市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C区一楼医保窗口办理报销。要件包括:
(1)医疗费结算票据原件(票据印章需清晰有效);
(2)费用汇总明细(加盖医院专用章);
(3)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专用章);
(4)本人已激活银行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Ⅰ类借记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