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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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对广州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作出以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部分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医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

    广州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作出以下规定:

 第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退休延缴人员),可以继续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领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二)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四)符合国家和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可以在本市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本市户籍的退休延缴人员,不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退休延缴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三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延缴人员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10%按月足额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不足规定年限应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扣除单位按照原规定计缴、计发部分后的剩余部分,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本市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本市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一次性全额资助缴纳;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专项资金资助缴纳50%,本人缴纳50%;不满20年的,由本人全额缴纳。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以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所在原独立统筹区启动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时点的上月确定,截止时间具体如下:市本级截至2001年11月,花都区截至2006年2月,番禺区截至2003年4月,从化区截至2005年12月,增城区截至2005年11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截至2004年9月。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并在新单位退休的人员,退休时应当由个人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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