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吉林省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
第一档为长春市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80元 ,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
第二档为吉林、松原市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6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
第三档为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前郭县、抚松县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5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第四档为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和其他县(市) ,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48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