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电瓶车新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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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由国家市场管理部门联合批准发布的、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正式实施。要求调整完善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要求,意在保证大众出行安全。按照新的国家标准,被视为非机动车的电动两轮车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等内容。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如下:

新修订的《规范》调整完善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要求,意在保证大众出行安全。按照新的国家标准,被视为非机动车的电动两轮车必须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伏。

但部分省市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的政策,比如:

    上海市  

    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       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明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     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 。   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明确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评审纳入的所有产品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登记上牌。     即按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的规定,对于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4月15日(含)后购买的未纳入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4月30日起全面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  

    杭州市  

 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5日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已开始执行。

 实施内容:

 一、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二、已备案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使用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省经信厅将继续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将正式受理依据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依据旧国标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将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和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四、相关处罚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北京市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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