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等,携带申请表、社保卡等材料,前往在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当场受理,申请人于15日后凭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到所在银行网点领取待遇。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1、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3、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办理材料
1、《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 》(一式一份);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A4纸张);
3、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4、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5、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6、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
7、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和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张)、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 申办人在参保人参保所在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步
受理受理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接件受理员审查申请材料,一般情况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办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申办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告知申办人补齐资料。
第三步
审核初审通过的,受理员在系统录入有关资料,进行待遇核定,确认系统的核定结果正确后,打印《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与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复核员复核,业务复核员对有关的待遇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复核签名后,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等资料反馈申办人签收确认。
第四步
办理结果 申办人当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于15日后凭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到所在银行网点领取待遇。
办理时限与费用
时限: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