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产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并且符合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的适龄儿童;《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的适龄儿童等。
招生对象
1.户籍和实际居住(住房有产权证)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
(1)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2)户籍随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居住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实际共同居住的适龄儿童;
(3)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
(4)服务区范围内的同一套居住房原则上每三年只能解决一个适龄儿童入学(但同一户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的并且符合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的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在学校服务区域内实际居住(具有住房有产权证)申请入学的,由其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送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学位状况、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要求,由监护人按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核后,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优质小学就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按要求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由其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3.招收符合《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文件中规定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泉州市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儿童。
(1)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海西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的子女;
(2)泉州市认定的第一、二、三类别高层次人才子女。
4.招收符合《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有关规定优待政策照顾的适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