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有上海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带上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
申请条件:
具有上海市户籍且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
材料准备:
一、本人申请
1、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
二、监护人或代理人申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4、《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申请登记表》(现场填写)
办理流程:
一、申请。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就近向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享受津贴的申请,并申办上海市敬老卡。
二、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上海市敬老卡(老年综合津贴)受理告知书》。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定。区县民政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统一审定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申请人的信息。
四、制发卡。制卡部门一般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敬老卡制作并通知申请人至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领卡。
五、发放。区县民政部门通过各商业银行将津贴发放至申请人办理的敬老卡内。
其他须知:
一、发放标准
津贴标准按照年龄段共分为五档,具体如下:
(一)65-69岁,每人每月75元。
(二)70-79岁,每人每月150元。
(三)80-89岁,每人每月180元。
(四)90-99岁,每人每月350元。
(五)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调整。
二、津贴计算和发放规则
(一)津贴从老年人符合条件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按月计算。
(二)老年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二年内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补发津贴。逾期二年提出申请的,从申请当月的前一个月起补发前二年的津贴。补发的津贴不计利息。
(三)老年人因户籍迁出本市、身故等原因不再具有本市户籍的,津贴不再发放。
(四)津贴发放采取按季度预拨的方式,津贴发放月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10月),津贴发放日为15日。
(五)非津贴发放月新审定的老年人,首次享受的津贴于当月或次月15日发放。
(六)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
三、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定期复核制度。由市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信息系统与本市人口信息系统每月进行比对,对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停发津贴。对长期居住在外省市享受津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定期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停发津贴。
四、申请人对受理或审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区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告知复核结果。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五、市域外农场老年综合津贴发放管理参照上述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