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购房提取额度为: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为账户余额的6成;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10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
一、提取额度
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为账户余额的6成;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10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
二、提取条件
深圳市内或异地有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两年。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三、提取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件、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4、结婚证、配偶身份证件(1、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2、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5、受托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户口本复印件(职工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供与原件相符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非深户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可提供须提供出生证明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四、提取次数
每年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