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生育津贴主要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产假天数计算的,生育津贴中对产假天数也有相应的规定。
生育津贴
1.具体内容
生育保险参保人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支付给职工,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计算规则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3.假期天数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参保人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一)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退休人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