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可携带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港澳通行证原件前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港澳通行证。
办理条件:
(一)内地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内地居民可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3.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4.其他确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办理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警官证)。
3.申请人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40*30mm彩色照片1张。
4.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提交:
①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②监护人身份证件;
③陪同委托书及陪同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提交)。
5. 申请人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的提交: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注:须加盖单位公章及领导签名。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场受理,并现场采集指纹、相片和签字。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2.材料不齐全,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审批
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查相关管理信息库,核实有无法定不准出境等情形,审查有报警事件的转调查。
对符合签发规范的,转制证签发;对不符合签发规范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制证签发
再次核查相关管理信息库,通过核查的制作签发出入境证件,不通过的退回审核审批环节。
五、送达
EMS工作人员省内2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