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0%缴纳,其中个人2%,单位8%,实行按月征缴的方式;居民医保:1270元/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270元/人,财政补助1000元/人。
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在职职工按工资总额的10%缴纳,其中个人2%,单位8%,实行按月征缴的方式;符合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不缴费。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实行按月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转入;市财政部门按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00元标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直接划拨。
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2019年按1270元/人缴纳,其中个人缴纳270元/人,财政补助1000元/人。实行跨年度预缴,一年一保、先缴后保制度,病后不补缴,中途不退保。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保边缘、优抚”等特定困难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镇(区)财政承担。中途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不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