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市内四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且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市内四区、高新区,下同)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2018年为2195元/月);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果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政策来源: http://www.sjz.gov.cn/col/1496890335888/2008/03/06/1497001433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