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丰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
丰台区不动产登记大厅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节假日除外。
拓展内容:
北京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境内自然人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外籍自然人
1.其所在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境内营利法人
1.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境内特别法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
1.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
四、属首次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的
(一)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要求提交土地权属来源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房屋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区公安分局出具的门楼牌编号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需要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情形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1.相关证明材料或有相关约定条款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联建房屋的
1.立项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联建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已办理预售许可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宗地内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前期地价款缴清面积的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地价款缴纳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研发、工业项目
1.发展改革、经济信息部门核发的备案或核准批复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属首次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形的
1.按前款提交房屋规划、竣工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六、属首次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成套住房除外),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成套住房除外),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划拨或未明确权利性质,土地使用权转为有偿使用情形的,除《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9.1节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七、军队申请安置住房登记的,还应提交全军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改售房领证房价审核备案文件
八、城市私有房屋按照《关于城镇私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京国土籍〔2010〕462号)有关规定提供材料
九、在京中央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