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071.49元。
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071.49元。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规定:
(一)在各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菅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23.83元/月)的3倍,即:18071.49元;最低不得低于各县区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红古区为1620元,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为1570元。
(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低于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6023.83元,最高不得超过2017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07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