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82号。咨询电话:23505854。办公时间:8:30-16:30。属和平区公安派出所户籍(居民身份证)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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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办理犬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本市养犬实行许可证和年检制度。未经许可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本市重点管理区(本市重点管理区为:三环以内和三环以外当地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按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内获准养犬的个人,每年须交纳养犬管理费。初次办理养犬许可证,须交纳养犬管理费每只犬500元;从第二年起,养犬户能够每年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审连续缴费的,每只犬收费200元;未能每年按规定时间连续缴费的,按第一年收费标准执行。养犬人应当在取得犬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犬只办理养犬许可证。饲养幼犬的,应在犬龄满3个月时的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我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以下品种的犬只:藏獒、意大利纽波利顿犬、巴西菲勒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牛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凯丽蓝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马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古代牧羊犬、寻血猎犬、雪达犬、伯恩山犬、大麦町犬等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