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可以代办!投资者可以按照要求准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公证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递交至登记机关办事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办结后在指定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公证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登记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提交申请材料;
2、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应当换照的,告知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注: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工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应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审批时限
1、工商机关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征求其它部门意见的,工商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工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告知应当换照的申请人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换领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变更登记费为100元,备案登记不收费。
咨询电话 :详见《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