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还从来没想过,在老员工的身上,也会发生试用期的麻烦。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技术研发部有一位老员工,前个月月底,劳动合同要到期了。研发部经理觉得他工作能力还行,想提升他做部门的副经理。
经理跟他谈了谈,升职嘛,他当然同意。
后来研发部的经理就把这个情况反馈给我们人力资源部了。
既然他们双方都已经谈妥了,我们就开始准备新的合同文本。
除了职务和薪资有变化之外,合同的其他条款基本上与原合同差不多。然后我们就把合同文本传到了研发部。
这是我们这里的老规矩了,续签合同,一律由用人部门自己完成。
劳动合同文本传过去后,我们以为最快第二天,最迟一个星期之内,应该能把员工签好的劳动合同收回来了。时间上的安排,则刚好是上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新的劳动合同开始生效。
结果,这一等,等到前个月月底,劳动合同还是没有回来。
最后合同没等来,倒是等来了一封律师函。
至此,我们终于知道发生什么事了。
原来研发部经理在跟这名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要加上个试用期。
经理的观点很明确,副经理这个职位很关键,对员工的能力要求也比较高,从普通员工被提拔到副经理的职位,也必须有一个试用考核的过程。但是这样员工就不干了。
在律师函里面,员工也提到了两点。第一,他是老员工,进公司已经快5年了,称得上是老资格了。现在虽然升职,但是又用个试用期出来,像新员工一样接受试用管理,他接受不了;第二,他查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他觉得公司要跟他续签这样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他坚决不同意。
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他要求公司尽快跟他签完劳动合同,把他升做部门副经理。
我们把这封律师函转到了研发部,要求他们尽快给我们答复,决定这个员工的续签问题。
这回倒是很快,那个经理直接过来找Tina说,不跟这个员工续签了。看样子是被这封信给惹怒了。
正想给这名员工发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想了想,稳妥起见,还是给劳动法顾问打了个电话咨询一下。
没想到,这个电话给公司省下了好几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劳动法顾问告诉我,现在公司与这名员工之间已经形成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单方终止,按照上海的规定,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还得赔偿工龄经济补偿金;此外,还涉及超过一个月没有劳动合同部分的双倍工资问题。
他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确实不能跟同一名员工约定两次试用期。但贵公司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对他的岗位做出特殊约定。比如,前几个月的岗位为原来的岗位,经考核评估没问题,正式岗位即为副经理;如果经考核评估后不符合副经理的岗位要求,则还做原先的岗位……”
我恍然大悟,立刻与研发部经理做了沟通,他也觉得这个办法不错,跟员工也做了沟通,最后圆满解决了问题。
●《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一次试用的制度。劳动者可能跟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多次的劳动合同,可能每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都不一样,但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