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患病需要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首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转往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同意后直接系统上传备案。发生的费用,备案人员个人先自付8%,未备案人员先自付30%,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泰安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如何结算费用?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执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
(一)参保人员患病需要在市直定点医院之间转院治疗的,由首诊医院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经转往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同意后直接系统上传备案。
(二)参保人员患病确需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须经具备转院资格的医院(市直是泰安市中心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〇医院泰安院区、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泰安市肿瘤医院)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填写《泰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由医院医疗保险科(室)审核登记系统上传后执行。其中,转院到省内、跨省联网医院的直接联网结算。
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患者出院后及时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主管科室盖章)、有效报销凭证、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发生的费用,备案人员个人先自付8%,未备案人员先自付30%,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来源: http://tazwfw.sd.gov.cn/art/2019/9/16/art_47661_29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