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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更多是运用层面
海南《方案》提出,支持海南全方位大力度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全面推行准入便利、依法过程监管的制度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监管标准和规范制度;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以法律形式明确自由贸易港各项制度安排;充分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立足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制定经济特区法规;授权海南制定出台自由贸易港商事注销条例、破产条例、公平竞争条例、征收征用条例。
1992年全国人大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深圳特区在用好用足“立法权“的前提下,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立法权”在成就今天的深圳上功不可没。其实,早在1988年全国人大就已经授予海南“立法权”,本次《方案》的重点是“充分行使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海南“立法权”的明确,更多体现在了运用层面。
赋予海南地方财政“特权”
《方案》中明确,中央财政安排综合财力补助,对地方财政减收予以适当弥补;由海南统筹中央资金和自有财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化方式运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征收,一般情况下中央和地方是采用五五分成的方式。而《方案》本次除了所得税,海南把其他税种都划入地方收入,这对于地方财政是一个极大的补充。除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成比例,作为企业方,需要持续关注计入地方收入后,省与市之间的比例划分是否有调整。
“非禁即入”的开放方式
国际化视角下“非禁即入”的开放方式,即贸易自由、投资自由、跨境资金流动自由。《方案》指出,要以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各类生产要素跨境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进出境货物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非禁即入”,除非有强制性的标准和法律的禁止,原则上政府取消许可和审批,对企业实行备案制、承诺制,承诺符合条件就可以开展业务。分析认为,最终外资投资在自由贸易港将拥有绝对优势。
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关注
《方案》在税收制度方面,基础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具体表现在:零关税:“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此次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预判,当原本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独享的1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为岛内鼓励类企业普惠政策的时候,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岛内三大核心产业之一,将会陆续会有更好的优惠政策出台给与扶持和帮助。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方案》明确:①“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②“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通过个税优惠政策的分阶段实施,优惠力度越来越大,适用群体越来越广,最终将覆盖到全岛居民。
简税制或将成为税制改革方向
《方案》中的简税制提及:“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在这里要提示企业重点关注,简税制将是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而作为改革先锋的自贸港未来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
“这意味着作为流转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等将调整为以末端环节征收的销售税取代。这不单单是税种的调整,更是未来征税方式的调整。”谢晗分析认为,这种调整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在岛内末端征收的销售税开具的发票能否在岛外流转环节进行进项抵扣?如果抵扣则和简税制的初衷冲突,如果不能抵扣则与其他地区现行的税法制度冲突。针对这些疑问,相信即将陆续出来的改革细则会给我们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