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不符合旧国标、不在目录的电动车要领临时信息牌;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一律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苏州公安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根据2019年4月1日苏州交警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苏州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执法管理,具体如下:
1、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
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苏州市(包含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道路行驶。
2、不符合旧国标、不在目录的电动车要领临时信息牌
在2019年4月1日前市民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市民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备案信息预录入。
信息经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至指定的备案登记点领取、安装临时信息牌后上路。但4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备案登记信息预录入,之前已完成录入的车辆可以继续办理备案登记。
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3、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一律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通告实施后,苏州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严禁销售不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条件,禁止在本市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如有违规销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用于治安巡逻、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领域,经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专项车辆除外。
下一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带人、非法拼装改装、非法加装防晒防雨装置、以及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电动车非现场执法和违法曝光。
4、 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苏州公安部门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黄色旧号牌或绿色新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2019年4月15日以前,苏州公安部门对符合旧国标且在江苏省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发放全市现阶段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号牌(黄色旧号牌)。
对4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苏州公安部门于即日起至4月15日前进行备案登记,并发放临时信息牌。
相关答题:
家里老电瓶车怎么办?
临时身份还能用5年。
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申请人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备案信息预录入。
什么是3C标示?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苏州生产、销售电瓶车企业应将尽快停止生产、销售旧国标车型电动自行车,按照新国标和CCC认证要求组织生产、销售。
(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有脚踏装置)
自2019年4月15日起,本市范围内凡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因销售企业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不能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本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严禁销售不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条件,禁止在本市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如有违规销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对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