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凡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①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借款人未婚的,只需签署《未婚声明书》;借款人丧偶未再婚的,提供《未婚声明书》、原配偶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借款人离婚未再婚的,提供《未婚声明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民事调解书》(含《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提供户主页);
(5)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或需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借款人子女或父母身份证件、婚姻登记证明及连带责任保证函;
(6)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原件(贷款或信用卡逾期记录累计达到3期(含)以上,经调查未达禁入标准的,应提供贷款受托银行出具的“非不良客户确认单”);
(7)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证联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款的规定比例);
(8)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购买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应提供经济适用房审批表或选房确认书、限价房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11)2011年3月1日(不含)至2015年3月29日(含)、或2017年9月1日(含)起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房屋登记信息没有合并的县 (市、区) ,还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查房证明)。其他时间备案的,应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当面签署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承诺书》。
(12)主借款人用于每月还款的银行卡(尽量提供一类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