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石价[2013]135号文件执行,居民22元/m2,非居民31元/m2(天燃气锅炉33.9元/m2),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价格执行。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可分户控制用户按规定缴纳20%热损费。
石家庄空置房暖气费怎么计算?
按照石价[2013]135号文件执行,居民22元/m2,非居民31元/m2(天燃气锅炉33.9元/m2),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价格执行。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可分户控制用户按规定缴纳20%热损费。
拓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十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并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的供热方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按有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需要穿越地下、地上空间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相关建筑或者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经过评估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2个供热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2个供热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利用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将其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房屋购买者另行收取。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和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