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公示无异议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认定完成。
办理条件
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
2、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灵活就业转失业的;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8、各区、县(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9、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时,须持有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灵活就业协议书》;
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事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持暂住证(在城镇暂住人员)、已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
9、其它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持户口、社区居委会证明等。
10、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
办理流程
1、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样表附后);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并公示无异议后,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复核后汇总上报区、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认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