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参保人员在成都参保缴费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转移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手机APP,经实名认证后在线申请等。
【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一、范围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跨统筹区流动人员。
二、申请渠道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申请转移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
1.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12333.gov.cn),或下载“掌上12333”手机APP,经实名认证后在线申请;
3.通过“支付宝”APP、“云闪付"APP、“我的社保卡”微信公众号等已接入“电子社保卡”功能的手机APP、小程序、公众号,申领电子社保卡后在线申请;
4.申请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在“微业务”栏目在线申请。
三、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内流动的,无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内跨统筹区流动的,不必即时办理省内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2.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转移资金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7年12月31日 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由原参保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联系办理。全部手续应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为参保人员记载转入缴费信息、个人账户,接续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的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居民养老保险转移】
一、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到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
机构审核无误后,向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2.转出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出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并邮寄至转入地县
(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 (区)级社保经办机构。
3.转入地县(区)级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出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转入人员记载个人账户,并将办结情况告知转入人员。
三、有关事项
1.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包括:姑苏区、高新区。参保人员在市区社会保险联网区域(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内迁移户籍的,参照统筹区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执行,无需办理
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3.参保人员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苏州市区的,必须已在市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未进行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基本
信息登记及个人编号申领手续。
4.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手续后,其在户籍迁出地(转出地)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按户籍迁入地(转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在转出地完成
当年度居民养老保险缴费的,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