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134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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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刑法》第134司法解释中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则构成本罪:1.行为人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3.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不服从管理和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两个方面;4.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本条是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里所说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私营企业。“职工”,主要是指直接从事生产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就是说这里的“职工”,既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工人,也包括管理者。

2.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

3.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二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中“不服管理”,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不服从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不服从单位领导出于安全生产考虑对工作的安排;“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本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特点而制定的各种安全规则。所谓“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主要是指在本单位中负责管理生产、施工、作业等工作的管理人员,明知自己的决定是违反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危险,造成安全事故,却怀侥幸心理,自认为不会出事,强行命令工人违章作业。

4.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本条规定,只要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中的一个结果就构成本罪。其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除重大伤亡事故以外的其他重大事故,包括重大财产损失等。本条共分两档刑,即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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