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动自行车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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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杭州电动自行车新规于2019年4月15日执行。根据新规规定,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实施时间:     2019年4月15日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已开始执行。

 实施内容:

 一、超标电动车禁止生产销售

 超标车禁止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旧国标允许销售

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浙江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

 买到的电动车不合标准有权退货

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二、已备案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三年使用过渡期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省经信厅将继续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管理。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将正式受理依据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依据旧国标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将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和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四、相关处罚

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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