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3.指定银行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3.指定银行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
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办理过居住地登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和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部门
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9]7号”;
《关于本市失业保险新老办法衔接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1999]1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
《关于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5]17号”。
申办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
申请材料
1. 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2.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
3.指定银行的实名制银行结算户借记卡或存折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