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湖北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的假期视同全勤,工资奖金照发。自领证当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每月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入托(园)、入学费用。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对满足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条件的居民每人一次性奖励3500元。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 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 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 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六)补充规定:
1、 实行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2、 实行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3、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 老年人 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
4、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5、 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照顾 ;
二、 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退休时 按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且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的企业退休人员, 由企业一次性奖励3500元。
对长期停产或破产等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企业主管部门确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为了促使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规定落到实处,现制订本实施方案。
明确企业退休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对象:
(一) 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 并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1、 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 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 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 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