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度。比如其中规定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倍支付报酬。不难发现,这些最终的规定,不仅对此前广泛征集意见时一些有影响的社会民意予以了直接回应,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吸收、汇集了各方面的意见与智慧,确实有诸多让人欣喜与期待的内容。但是,从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如今大家最担心的,是《条例》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对于法治这种更多强调具体实践的社会治理方式来说,有了完备、系统的法律制度,其实还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如果社会各方面对于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信仰,那么,法治则很可能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实际上,虽然此前我们早就有了像劳动法这样一些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但各地的劳动监督执法部门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现象,几乎都存在着一种力不从心、难以有效制止的状态。对此,不少人甚至开始戏称劳动法为“豆腐法”。
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像劳动法这样需要急切硬起来的法律制度其实为数不少,其中不仅可能包括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很可能也包括即将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因为扣除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这里还存在三个较为关键的共同性原因,足以架空这些用意良好的规章制度。
一是如今我国的劳动执法监管部门本身没有像公安部门那样的强制执法权,不仅不能随时对违法者或违法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且还很容易受到同级或上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从而不得不屈从于一些财大气粗、用资本说话的企业;二是如今我国的企事业用人单位拥有过多的自主权,往往能够较为轻易地绕过现有的法律制度,逃避相应的责任追究;三是如今我国的工会组织还没有真正强硬起来,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社会监督与维护权益的作用。
因此,在将来的实施过程中,要想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避免出现不能有效落实的情形,显然就需要各方面有针对性地切实维护与强化规章制度的权威性。这就不仅迫切需要广大工会组织尽快实现自身职能的回归,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也迫切需要劳动监察部门更多地与法院、公安、工商等强力职能部门协调合作,形成一种综合性的治理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执法力度,及时严厉制止与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确保《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得到具体、有效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