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核定,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按照公积金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原则,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和限额标准计算确定。
(一)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应当以评估价确定贷款额度;
(三)可贷额度依据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还贷能力、债务情况等条件综合核定。
缴存时间系数及倍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
还贷能力系数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房地产市场形势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实际额度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额和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实际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任何一项规定的,以其中最低限额作为实际贷款额。
(一)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市公积金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核定的贷款最长期限;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的期限短于前项规定的,以申请贷款期限为准;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期限长于前项规定的,按照前项规定核定贷款期限。
原文链接:http://gjj.jining.gov.cn/website/regulation-detail.html?seqno=674&itemId=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