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第六条(产品目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关于贯彻实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电动自行车车主朋友:
原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于2019年4月14日废止;现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保护您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警部门向您提示如下:
一、《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第六条(产品目录)明确本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因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第八条(销售承诺)明确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未纳入产品目录无法在本市登记上牌的,可以依法要求退货。第十五条(申请登记上牌)明确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第三十七条(对违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行为的处罚)明确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退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
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19年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申报和编制工作的通知》中明确: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评审纳入的所有产品从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2019年4月30日起,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类产品的登记上牌。 即按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的规定,对于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4月15日(含)后购买的未纳入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上牌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4月30日起全面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
特此告知。祝您出行顺利,生活愉快。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