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一般包括工人、农民、脑力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等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称为职工或员工。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四)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