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南京人才购房A—E类人才分类一览),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2、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
南京人才购房供应对象应符合 以下条件之一 :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 中的A—E类人才( 南京人才购房A—E类人才分类一览 ),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 博士学位 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 硕士学位 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注意: 2020年5月1日起 ,在这三类企业就业的本科及以上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就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已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 高级技师及以上 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 ,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 举荐人才 ,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 其他人才 。
以上供应对象 不限户籍 ,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A、B、C类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有1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其他人才须申请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