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3)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6年以后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人员,符合规定可推算基本养老保险储存额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2、按月生活费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退职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储存额÷120。
3、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2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此类人员1996年1月1日后仍有部队服役时间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其1996年后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与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计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按月计发标准
①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满20年或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人每月520元;
②本市市区户籍累计年限不满20年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每人每月380元。
③达到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的,在上述第⑴项的基础上,分别按5元、10元、20元、30元的标准增发(四个档次不可兼得)。
④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上述⑴、⑵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可加发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