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申请范围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㈡提取额度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㈢提取材料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个人复印件1份 纸质;必要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
1.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还可按照 《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转账手续。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2.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资料、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其中,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㈣办理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申请范围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㈡提取材料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个人复印件1份 纸质;必要
3.在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离休、退休登记,无需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或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在青岛已外办理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或经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或者提供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证明;市人社局原件1份纸质;必要
㈢提取流程及地点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申请范围 :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㈡办理材料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失业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市人社局网站自助打印),其中“青岛市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当前缴费险种中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状态为否的认定为失业状态。民政部门原件1份纸质;必要
㈢办理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四、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申请范围
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中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后,不再继续缴存,以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我市半年以上。
㈡申请材料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②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㈢办理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五、租赁本市住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
㈠申请范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㈡提取时间间隔 :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㈢提取材料
1.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已纳入中心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仅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⑴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⑵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职工实际年房租支出超过8400元的,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配偶每月合计最高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2500元。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职工需提供本人签署的《具结书》原件。提取额度按照租赁年度核定。核定金额的最早日期从2018年5月1日开始,租赁期超过一年以上的,每次只核定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
㈣办理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纳入集中封存户管理的职工,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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