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起止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内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城乡居民在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的,其当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足额缴纳,其中,新生儿和春季入学大学生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定额补助;城乡居民在集中缴费期之后参保的,自缴费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个人参保缴费的集中缴费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