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南京积分落户不能落户在公寓。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南京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等地登记为家庭户。
南京积分落户 不能落户在公寓 。
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落户地点,登记南京市常住户口:
申请人应在本 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 家庭户 。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 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 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 家庭户 。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 集体户 。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 社区户 登记户口。
获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符合所列 家庭户落户条件 的,申请人的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积分落户申请受理后,评分指标内容和分值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周期内,积分不作调整。
申请人所得积分的分值为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申请人在落户之前,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申请资格。